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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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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规范程序 提升效能
新闻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8-04 10:38字体【 】 浏览次数:

 

近日,人社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修订两个规则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请您介绍一下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都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社部分别于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两个规则施行以来,对于规范仲裁机构依法办案,推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十二五”时期,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402.4万件,年均80.5万件。2020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审结争议案件82.8万件如何通过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在近年来的仲裁实践中,针对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了很多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这就需要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新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在仲裁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做法,并通过修订两个规则将地方经验上升为规章,进一步推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更好地发挥仲裁在劳动人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的特点,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是如何体现这些特点的?

答: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适用终局裁决的争议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在处理争议案件时,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等特点。这次修订《办案规则》,就是紧紧围绕更好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来进行的,主要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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