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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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安市贯彻落实《黑龙
新闻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8-04 10:40字体【 】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省、黑河市直驻北安各有关单位:
  《北安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经市政府201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26日
 
北安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北安市支行、北安银监办)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统筹使用上级有关专项资金,对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人民银行北安市支行、北安银监办负责)
  三、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
  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3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北安市支行、北安银监办)
  四、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奖补创业载体
  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局)
  六、加大困难企业稳岗支持力度
  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八、支持失业人员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北安市管辖范围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职教中心等有关单位)
  九、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应结合实际,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十、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十一、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
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本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综合运用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十二、狠抓政策落实
完善就业创业工作评价、评估体系,结合第三方评价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强化政策宣传和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抓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实施、汇总政策落实情况,各配合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抓好政策细化落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以适当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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